船用标贴
船用荧光标贴
船用标贴规格: 150×150mm, 100×300mm
船用标贴源产地: 江苏
船用产品证书/证件防伪船用标贴使用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社产品证书/证件的船用标贴防伪性能,针对我社签发的证书/证件统一粘贴我社证书防伪船用标贴。本规定旨在明确证书防伪船用标贴使用的相关方法和要求,保证对船用标贴防伪标贴的正确和有效使用,提高我社签发的证书/证件的防伪性能。
2 适用范围
船用产品证书防伪船用标贴样式及防伪鉴别方法见附录1,标贴适用于本社签发的所有产品证书/证件和等效证明文件等,船用标贴仅供本社验船师使用,不得交给其他方。
3 船用标贴制作和管理
船用标贴的制作和管理按照总部信息服务处关于防伪证书/标贴的管理规定执行。
4 船用标贴的使用
4.1 船用产品证书/证件防伪船用标贴,适用于本社签发的所有产品证书/证件(包括等效证明文件)。使用在等效证明文件上时,需与蓝色签证章同时使用;
4.2 验船师应确保粘贴上述标贴的证书/证件所对应的船用产品业经检验,且结果满足有关公约、法规、本社规范和本社认可的标准等技术要求;
4.3 防伪船用标贴粘贴在我社签发证书/证件每页的右下角,粘贴样本见附录2,其他证书的粘贴方法参考附录2,一般应粘贴在证书右下角的空白处。
4.4 等效证明文件的船用标贴应粘贴在签证章的右上角且压角签证章,签证章和粘贴样式见附录3; CCS Circ. CND Page 2 of 3
4.5 证书/证件防伪船用标贴仅供本社验船师使用,不得授权其他方使用;
4.6 证书/证件防伪船用标贴不得作为检验标志用于船用产品上;
5 实施日期
5.1 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社对外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证件应使用本通函规定的船用标贴;
5.2 对2008、2009年两年我社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证件,证书所有者可就近向本社当地分支机构申请粘贴船用标贴防伪标贴。当地分支机构在验证证书
正本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为其加贴防伪船用标贴并登记,粘贴方法参考4.3的要求;
5.3 建造入级处(2008年)通函第006号总第039号《船用产品等效证明文件防伪船用标贴使用规定》自本通函生效之日起废止。
发光船用安全标志说明书
一 性能参数
外观 黄绿色 耐温性 -20 ~ 50 ℃
厚度 0.49mm (±0.02mm) 发光层:0.33mm 背胶层:0.04mm 背纸层: 0.12-0.13mm 耐候性 变色; 2级
粉化 ; 1级
裂纹; 0 级
阻燃性能 指数;27 最适宜温度 10 ~ 40 ℃
耐洗涤性能 可洗涤剂清洁 储藏温度 15 ~ 30 ℃
耐盐雾性能 标志无起泡及脱落现象;1级
放射性 放射性比活度不超过清洁水平,即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
毒性 贡及其化合物(以总贡计)浸出液浓度;0.05;砷及其化合物(以总砷计)浸出液浓度;1.5;氰化物(以总氰计)浸出液浓度;0.05
二 亮度测试及对比表
标准 / 要求 10分钟后的发光亮度(mcd/m2) 60分钟后的发光亮度(mcd/m2) 达到0.32 mcd/m2的发光时间(min.)
90 9 1000
DIN 67510 第一部分 20 2.8 340
DIN 67510 第二部分 15 2.2 320
IMO A 752(18) 15 2.0 N/A
产品亮度是DIN 67510第一部分要求的4.5倍,是DIN67510第二部分和国际海事组织要求的6倍。
国际海事组织出版于1993年的IMO A 752(18)号决议要求所有乘坐36人以上的船舶必须配备发光安全标志。
三 测试步骤
阻燃性能测试:剥离发光安全标志的背纸层, 点燃标志,拿离火源,标志将自行熄灭,符合船用安全产品离火自熄的要求。
背胶性能测试:我们使用的是压敏型涂布胶。 打开背纸, 用手背以一定压力接触胶面,将手拿开,感受背胶的强度。
亮度性能简单测试:使标志吸光10-30分钟,将标志放置完全黑暗处,观察初始亮度。分别于10分钟,30分钟和60分钟后,进入暗室观察其发光亮度。
四 安装说明
应在距离地面300mm以内的范围内连续设置发光船用安全标志,用来指示楼梯、各种出口、逃生通道舱门、拐角、十字路口等处的逃生疏散路线。
所有出口都应设置发光出口标志,其位置是门的把手下端300mm以内。
除被走廊和舱门隔断的通道外,所有通道都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位置是距离甲板300mm范围内的舱壁上或距离舱壁150mm范围内的甲板上。
对于宽度超过2米的通道,应在两侧均设置连续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对于一头不通的走廊,连续的发光标志应与箭头配合使用, 箭头的配备间隔不超过1米,指示畅通的一端。
在所有楼道内, 至少在一侧应配备发光安全标志, 位置是距离楼梯不超过300mm 处, 使任何人轻易可以辨别楼梯位置。 如楼道宽度大于2米,应在两侧设置。应设置清晰的标志指示每段楼梯的起始点和终点。
应设置相应的发光标志用来指示船舶的防火设备、救生设备、重要管线、阀门、舱门等的位置,设置的空间距离不超过0.5米范围内,易于查找。
低度照明指示标志系统的发光标志宽度应不小于75mm.
夜光标贴又称夜光标牌、夜光标志,是采用蓄光型自发光材料,具有吸光、蓄光功能,亮处吸收日光、灯光等可见光20分钟,可持续发光12小时以上。无毒,无害,无放射性。具有无需电源,是一种节能产品。其他材质相关产品有钢化玻璃、PVC、 PET等夜光安全出口方向标贴. 夜光安全出口标贴适用在消防,船舶,地下商场,宾馆,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公用民建筑等各类重要场所,用以紧急疏散,警告,禁止,指令,救生等标志。
供应船用安全标识荧光标识贴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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