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二审。修订草案增加了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对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予以规范。
■安监部门不得向承办方索要门票
针对一些地区出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借机向承办方索要门票等情况,修订草案增加规定,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同时,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应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同时,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大型活动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修订草案规定,今后,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承办者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同时细化了活动主办者的职责,规定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且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也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千人以上活动须实行安全许可
修订草案规定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修订草案规定,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组织参加人数1000以上的以及预计参加人数1000以上的大型活动都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针对在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譬如市民举行婚宴或大型商场促销、店庆等,市人大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活动中不适用该修订草案,出现人身财产损失的,将依照现行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由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网址:http://www.zhanlanku.com/news/show-8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