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四川会展业管理将施行新规——《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经四川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通过,于今年3月23日正式颁布,5月1日起,在四川省内举办的重大会展,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规定》的出台,对营造四川会展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会展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商务厅副厅长贾壮苗通报了《规定》的有关情况。根据该《规定》,我省将对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且定期在我省举办的会展及重要会展、品牌会展的公共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但具体补助形式和补助标准目前还没有确定。据展览库(zhanlanku.COM)了解,为保护会展业健康发展,《规定》明确,在我省内举办的重大会展,在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而其他会展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得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在监督管理方面,如果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最高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能“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行业,能够带动一个地区的产业发展、市场发育和相关行业的发展,按国际惯例来说,会展业对相关行业的经济带动比约为1:9。通过举办大规模、多层次、多种类的会展活动,可以带来源源不断的商流、物流、人流、资金流、信息流,直接推动商贸、旅游、物流、餐饮、交通、通讯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可以不断创造商机,吸引投资,进而拉动其他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展业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各地党政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我省会展业发展迅速,软硬件设施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一批大型展场馆的先后建成,推动我省会展经济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会展数量逐年增多,规模逐步扩大,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在促进国内外贸易、对外开放和经贸合作,提升对外形象,带动制造业和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全省以成都市最为突出,荣获了“中国五大会展中心城市”、“中国会展名城”等称号,据统计,仅2009年一年成都市共举办各类展会节庆活动320多个,同比增长23%;展览总面积17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1.4%;实现产值25.5亿元,增加值18.7亿元,同比增长35.2%。
四川会展业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规范性、竞争力和效益水平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会展业总体水平不高、市场化进程有待进一步加快,行业发育度低。二是未建立统一的会展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缺乏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和统筹规划,会展业统计、信息发布体系不健全。三是会展业秩序不够规范、以小冠大,乱打“国际”、“中国”等旗号,虚假宣传承诺、擅自夸大规模、改变登记事项等现象屡有发生;重复办展、盲目办展、无序竞争等现象较为严重。在较长一段时期,我省对会展业的管理措施还比较少,会展业立法相对滞后,国内展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四川省展销会登记关了暂行办法》(1996年发布)和国家工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发布)两个规章进行审批;举办国际性会展主要靠一些政策性规定调整,由于立法和政策的局限性,使政府导向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为解决这些问题,针对我省会展业管理措施较少,立法相对滞后的现状,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厅会同省法制办于三年前开始着手通过立法程序制定《规定》。经过几年的准备,《规定》于今年获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通过,于3月23日正式颁布实施。《规定》以促进我省会展业健康发展为目的,着力通过政策扶持来促进我省会展业的发展,着力建立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协调机制,着力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总体上看,是致力于通过加强管理与服务,不断提高会展经济发展水平。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简要说明:
一、在该《规定》中,明确了我省将建立促进会展业发展协调机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会展业发展中应负的职责。
根据《规定》的有关条款,我们将建立促进会展业发展协调机制,拟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确定了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科技、教育、知识产权、安全监管、质监、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价格等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相互协调合作,共同做好会展业发展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定》强调了服务与管理并重,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会展业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一)对会展公司的投资和会展集团的培育方面。《规定》第六条提出,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专业会展公司,鼓励新建、组建会展集团公司。依托产业、区位、资源和市场等优势,引进和培育竞争力强的大型会展公司或会展集团公司。
(二)对会展业配套产业的支持方面。第十四条提出,将围绕会展产业链的形成,大力发展装饰装修、信息咨询、广告宣传、展品运输、宾馆酒店等会展配套服务。
(三)对会展业人才的培养方面。第十三条提出要建立会展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培养会展业市场策划、营销、服务于管理人才。积极引进会展业专业人才,鼓励与国内外会展组织或者机构合作培训会展业高级人才。
(四)对会展业的品牌扶持和对外开放方面。第七条、第九条提出要鼓励和扶持举办有特色、有影响、有规模、时代主题明确的会展,积极承办全国性、国际性和知名专业性会展。要引导有产业支撑,发展潜力的重要会展向品牌化、国际化发展,促进会展业开放合作,促进与国内外的信息交流、投资与贸易合作。
(五)对重大会展、品牌会展的财政支持方面。第十条提出,省财政对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且定期在我省举办的会展及重要会展、品牌会展的公共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六)各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协作方面。这次出台的《规定》中有多个条款涉及到各个相关部门对会展业的服务。第十二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对金融机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知识产权、版权、工商、卫生、质监、安全监管、统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为会展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会展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向社会发布全省会展业有关信息公开服务,会展业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等等。
三、《规定》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会展业的监督管理。
(一)会展场馆的规划要求。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按照供需平衡和着眼长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科学规划会展场馆建设,完善会展场馆配套服务设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会展场馆建设,完善会展场馆配套设施,加强场馆功能分工与合作,防止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二)会展行业组织的成立要求。十五条规定,鼓励依法成立会展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会展业服务规范、建立会展业评估体系、发布会展资讯信息以及引导规范经营等方面的作用。
(三)会展举办的时间要求。第八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会展,在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其他会展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得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
(四)对举办会展的主体要求。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未经同意,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协办、支持、赞助单位或者其他参与单位。
(五)对招展信息公布的要求。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会展主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内容、招展信息的真实性、招展信息的变更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六)对举办会展备案的要求。第十九条对会展备案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各种类型的会展需要提前不同的时间进行备案,以及到不同级别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涉及食品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的特殊会展,备案后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工商、卫生、质监、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
(七)对会展的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会展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办理安全、消防手续,应当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应当有相应的安全、消防和保卫设施。
(八)违反规定的处罚。《规定》中有多个条款规定了违反以上要求的具体处罚措施。
四、《规定》还明确了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一)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具有的资格。《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负责制定会展计划和方案,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未经同意,不得将七条单位列为协办、支持、赞助单位或者其它参与单位。主办单位应当对会展承担责任。
(二)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备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会展主办单位根据会展的性质,按要求进行备案,并提交备案所需的材料,如果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当补交,如果逾期未补交的,将视为未备案。
(三)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发布招展信息。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要求会展主办单位的招展信息应当包括会展名称、主要内容、起止时间、会展地点、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审批的批准文号、备案号等内容;要求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
(四)主办单位和场地提供者还应当对会展的安全负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会展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许可、消防检查等手续,应当制定和落实会展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专业性会展场馆还应当配置监控设备、防盗报警、紧急报警、消防设施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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