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等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据展览库(zhanlanku.COM)了解,这是厦门市相关部门在2005年和2008年两次调整的基础上,再次对会展业资助和奖励政策进行修改,调整了会议核定量化标准、适当分设和提高了国际性会议奖励标准、增设了特大型会议奖励标准以及增设和调整了招揽展览奖励标准等。厦门市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5月14日转发了《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11〕10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在厦门举办一场展览,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最高50万元的资助,展览的规模最低只要200个展位,资助届数长达六届。招揽在厦门市成功举办3天及以上、展览规模1万平方米及以上(标准展位不少于500个)的各类专业展览会,还将获得1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与此同时,在厦门组织参会人数达300-5000人(不含)的国内大中型会议,按住宿星级宾馆间夜数可获得2万到15万元不等的奖励;组织参会人员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的国际会议,按境外参会人数可获得10万到50万元不等的奖励;组织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按外来参会人数可获得30万或50万元的奖励。
此外,厦门市自办展会,同样有奖。对厦门市自行培育、定期举办的经贸类专业展览会,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展览会以实际标准展位数量按以下标准:第一、二、三届按每个标准展位资助500元,第四、五、六届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资助400元、300元、2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届数不超过六届。zhanlanku.COM编辑还了解到,此次调整将奖金门槛降低,由于大型会议可大量拉动厦门消费、提升厦门会议环境,此次还专门提高或新增了国际性会议奖励标准、特大型会议奖励标准的奖励标准,招揽展会到厦门举办最高可以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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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11】第105号,下称《意见》),与原《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府办【2008】242号,下称《办法》),对比来看,新《意见》的实施对会展项目覆盖面更广,补贴力度更大,核定方式更加科学。主要特点有:
一是降低会议项目资金申请门槛,改进会议核定量化标准。原《办法》的核定标准为酒店住宿人数,新《意见》调整为对住宿酒店间夜数进行核定,保障了对住宿宾馆等级要求高、消费能力强、会期长的高端会议的奖励标准,只要会议参会人员在300人以上,住宿间夜数500间夜以上即有资格申请资金奖励。
二是提高国际性会议奖励标准。原《办法》对国际性会议的扶持上限仅300名境外参会人员20万元奖励,新《意见》将奖励标准提高至境外参会人员1000人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的扶持上限,提升了厦门市招揽国际性会议的竞争力。
三是增设特大型会议奖励标准。原《办法》未规定对特大型会议的奖励标准,但此类会议不仅仅能大量拉动厦门市的消费,对于宣传、提升厦门市的会议环境亦有重要促进作用,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俱佳的好项目,也是厦门市发展会展经济的重点招揽项目,必须着重加以扶持。为增加招揽特大型会议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弥补原来政策缺陷,新《意见》增设了5000-8000人奖励30万元、8000人及以上奖励50万元的特大型会议奖励标准。
四是增设、调整招揽展览奖励标准。原《办法》对招揽大型展览项目的扶持上限为3万平方米规模奖励20万元。新《意见》从3万平方米起,每增加1万平方米展览规模,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万元,至9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封顶奖励100万元。此外,展览奖励最低门槛原规定为展览面积须达1.3万平方米,新《意见》调整为1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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