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出国展览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组织展览单位应根据我国外交、外经贸工作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并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需提前1年,制定下年度出国展览计划(项目),经外交部、外经贸部、财政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 以中国政府名义参加世界博览会等大型国际展览项目,需提前3年作为特殊项目单独立项,经外交部、外经贸部、财政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配备展团人员应体现精简、效能的原则。出国展览组织人员配备计划由展览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确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企业参展人员由出展业务部门确定,经费由参展企业自行负担。
第四章 出国展览费用预算的编报
第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和展览业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出国展览工作计划(项目)和有关费用标准,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共同编制年度出国展览经费总预算,并连同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一并报财政部审批。
出国展览经费预算应全面、客观、真实、准确,不得随意估列。
第十条 组织展览单位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出国展览年度预算,重新编制各展团具体出国展览经费预算,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展团原则上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展览项目的国外经费预算编制、经费支出管理及回国报账等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展团出国前,会计与出展业务人员应根据本展团年度预算,共同编制详细的出国展览费用预算。
第十三条 出国展团费用预算,按以下原则编制:
一、展团组织人员费用。按实际批准的人员数量、境外天数和财政部规定的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计算;
二、展馆费。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途径争取优惠价格;
三、展台(摊位)施工费。根据展览会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严格工程成本核算;
四、展品运输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价格合理的运输公司;
五、广告宣传费。根据展览会的不同性质和需要,选择宣传效果好、影响力大、价格合理的宣传方式;
六、其他费用。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展馆租金、展台施工费、展品运输费以及广告宣传费预算,均需以正式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编制。
第十四条 展团的国外费用预算,经展团领导、展览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章 展团费用支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展团会计出国前凭批准的费用预算到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六条 展团领导和会计要对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把关,确保展览经费合理使用。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展团预算及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各项费用支出应以原始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发票应用中文注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相关内容并有经办人签字。金额较大的开支要由团长签字。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取得原始单据,应由经办人填写支出证明单,注明日期、用途、数量和金额等内容,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报展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