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展团要严格控制宴请的次数和人数,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宴请,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扣减参加宴请人员的伙食费(早餐按伙食包干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按伙食包干标准的40%扣减)。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而造成超过预算的支出,由经办人写出说明,并经展团领导和展览业务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个人理发、洗衣、配眼镜、游玩门票、照像洗像、长途电话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展团会计应做到账目日清日结,根据原始单据填制记账凭单,同时登记明细账试算平衡。及时清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展团会计在国外期间要及时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回国前要将暂存款、暂付款结清,个别未清账款要将单据留底,回国后交财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展团会计应在回国后3日内交回展团结余经费,并在7日内办理报账。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会部门对出国展团各项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对展团开支超过预算范围和标准的,应责成有关人员写出书面超支原因和情况,由展团领导签字后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对每个展团的经费支出要进行专项核算,如有结余,可作为调剂资金使用;各个展团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该展团的经费预算,确因特殊情况突破的,经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在本单位展览经费总预算中调剂安排。
第六章 出国展览经费决算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了,财务部门要编制展览经费决算,对展览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提出改进展览经费支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年度展览经费如有结余,应结转下年专项使用。出国展览经费决算应连同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决算,一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单位要建立出国展览经费内部稽核制度,对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科学有效地对凭证、账簿、报表进行审核,对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出国展览信息反馈和效益考核制度。每一展览结束后,展览业务部门应对展出效果进行量化统计和全面客观评估,对重点展览、重点参展企业要跟踪问效。每一年度结束后,应对全年出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第二十八条 向参展企业收取的摊位费,其收入和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外事服务收入管理的规定办理,并在预、决算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批复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发现不符合财经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