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联盟会员
第六条 定义
根据本章程第八条规定,举办同一国际贸易博览会3次以上下班,并使用合适的永久性设施的法人(私营公司、官方机构或半官方机构)或自然人具备联盟会员工条件。
根据本章程第十四条关于大会期间选举权的条款,所有会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七条 接纳会员的条件
一个组织者至少有一个展览会符合本章程第八条款的规定方可能性被接纳为联盟会员。
在会员组织者场地上举行的但是由第三者组织的展览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能由会员组织者向联盟申报批准。
联盟成员必须完全无保留地接受本章程、联盟可能制定的任何规定以及联盟所做的符合这些章程规定的修改。
第八条 认可展览会的条件
联盟依据下列条件认可能性展览会
1.必须是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标准的国际性展览会。
2.如有规定,展览会必须由该国有关当局正式承认并认定为国际性。
3.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给予证明):
*(直接的或间接的)外国展出者数量不少于展出者总数的20%;
*(直接的或间接的)外国展览者的展出净面积不少于展览会净展出面积总数的20%;
*外国参观者人数不少于参观者总人数的4%。
以上条件需经专业审计机构或联盟批准的检查员核实。
4.展览会应使用适当的永久性设施,并向用户提供所需的一切服务,尤其是向展出者和外国参观者提供接待、协助和信息服务;申请表、广告材料,博览会目录不 仅需要用本国文字外还应使用其他外国文字(法文,英文或德文)编印。
5.在展览会举行地点或在展览会期间不能进行任何非商业性活动。在展览会期间举办的与展览会内容一致的科学、技术和教育大会和会议,不要本条款制约。
6.展览会只允许生产者、独家代理、批发商参展,不允许任何其他商人或代理商人参展。
7.原则上禁止现金交易,即展出者在展台直接出售商品。
8.展览会应定期举办,展期不超过两星期。
9.作为国际性的展览会定期举办过至少三次。
不同的经济结构、地理位置以及时性展品性质造成了种类繁多的展览会,一些展览会不能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指导委员会可以例外推荐。
第九条 歧视条款
联盟会员不得对展出其不意者施加任何限制,阻止其参加联盟认可的其他们展览会或博览会。
第十条 接纳和认可的程序以及撤销
接纳新会员和认可展览会的申请必须尽早提交联盟备案,并且不得迟于前一年12月底向秘书长提供需要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由一名或数名指导委员会委派的代表进行,检查人员的费用需由申请人负担。
大会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决定指导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第八条款作出的关于接纳会员的提议和关于认可展览会的提议。在这之后若发现会员、展览会不具备或者不再具备有关条件,可以撤销对其的认可。
大会由出席或代表达式出席人数2/3多数不清对撤销接纳或者认可做出决定有关会员可以对此决定提出异议,经大会投票表决,若以同样多数票通过,该决定可以收回。
第十一条 退出和撤销
任何会员均可退出联盟。只须于在当年9月30日之前用挂号通知联盟并付清应付款和认缴款。
如果展览会不再符合上述第八条款规定的条件,联盟会员可以要求撤销联盟;认可的展览会。会员只须于当年九月30日前用挂号信通知秘书长,说明原因,并付清有关应付款。会员有关撤销展览会认可的要求将由交指导委员会做出决定,并相应地要通知大会。
第十二条 开除
大会根据指导委员会提议,以2/3多数通过,可以因为下列原因开除会员:
1. 不遵守本章程,特别是不遵守本章程第八条款的会员。
2. 对其他会员组织者或者第三者的博览会业务采取作对行为的会员。
大会召开两个月前将开除的提议通知会员。该会员可以并可以在裁决日期之前书面向联盟总部提出申述。经司库或秘书长两次催促,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即自动脱离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