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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博览会联盟章程(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06 08:16:41  来源:http://www.zhanlanku.com   浏览次数:419

  第三章 联盟大会

  第十三条 大会任务

  联盟会员大会期间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上届大会确定。

  大会在联盟主席领导下。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讨论指导委员会提交的一切议案。并对下列问题进行投票表决:

  —批准上一财政年度的帐目;

  —批准下一年度的预算和认缴款;

  —选举主席、指导委员会和审计员;

  —授予前任主席荣誉称号;

  —如有必要,开除会员、撤销对展览会的认可。

  第十四条 大会的会员代表

  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款的规定,按会员出租的展览总面积并考虑其认缴款额,确定各会员的投票数。根据下表,各会员的投票数为1至6票:

  ——至20000平方米 1票

  ——自20001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 2票

  ——自50001平方米至100000平方米 3票

  ——自100001平方米至150000平方米 4票

  ——自150001平方米至200000平方米 5票

  ——自200000平方米以上

  每个会员派一名代表出席大会,如果派几名代表出席,必须在大会开幕之前指定其中一名代表参加投票,并通知秘书长。如果会员不能派代表出席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出席,委托书必须在会议开始前送交主席

  第十五条 投票条件

  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大会的人数达联盟会员2/3法定数,大会的表决方有效。

  选举大会主席、指导委会成员、审计员,接纳新会员,认可新展览会,开除会员,撤消展览会认可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于大会的所有辩论,将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或者采取举手表决方法进行表决,但是经大多数代表要求也可以采取无记投票方式表决。

  除根据第十六条款规定选举联盟主席和指导委员会成员,根据第十条款规定撤销接纳会员和撤销认可展览会,以及根据第三十一条款规定更改章程以外,其他大会表决只需简单多数即获通过。本届大会决议只能由下届大会修改或撤消。

  第十六条 选举

  大会代表的选举

  1.联盟主席

  2.主席一届任期为三年,不能连任。主席无偿提供服务。若因故不履行职责,下届大会将选举本届续任席

  3.指导委员会在主席选举年六月召开大会,推荐主席候选人,此外,任何会员也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条件是在选举年的六月一日前将候选人姓名报给联盟秘书长。

  4.合法的联盟主席候选人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 必须有5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历,而且必须属于联盟的一个会员;

  * 必须在联盟指导委员会或者联盟工作组中从事过两年的工作,

  * 必须是出席过五届联盟大会的代表

  * 必须至少会使用联盟三种正式用语中的一种

  * 选举时不得超过66周岁

  (2) 必须属于联盟的一个会员,而该会员应当加入联盟至少5年。

  在第一轮或者第二轮投票中获得有效选票绝对多数者即当选为主席。在有几名候选人的情况下,如均未获得绝对多数,第二轮投票将在第一轮投票中获有效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间进行。

  (3) 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审计

  (4) 指导委中会成员和审计叫也是无偿为联盟服务。他们可以再次当选。

  (5) 指导委员会的30个席位分配如下:

  (6) 4个席位 联邦德国

  4个席位 法国

  4个席位 意大利

  4个席位 经互会国家

  2个席位 比荷卢经济联盟

  2个席位 英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1个席位 西班牙

  1个席位 南斯拉夫

  2个席位 其他国家

  2个席位 阿拉伯国家

  1个席位 非洲

  1个席位 亚洲、澳大利亚和大洋洲

  2个席位 美洲

  一个国家或者一个集团国家在指导委员会中最多可以有4名顾问代表。指导委员会的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在联盟的一个会员中负责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将继续负责经营管理,必须至少会使用联盟三种正式用语中的一种。

  (2) 必须在联盟机构内至少工作5年

  (3) 候选人名单按国家或按集团国家顺序以及按字母顺序排列。再次候选的离任成员名单将单独排列。

  (4) 候选人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有效选票的绝对多数,即按候选人所在国家或集团国家所分配到的席位数被选人指导委员会。

  (5) 如果应获一个席位的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未获绝对多数有效投票,则将进入第二轮投票,但是候选人仍需获得绝对多数选票才能当选。

  (6) 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按席位当选,如果两名候选人的选票相等,在联盟机构中资格长者当选。

  (7) 投票的全部结果应向全体会中公布

  (8) 监票人可以属于候选人的会中组织

  第十七条 召集会议

  联盟主席根据指导委员会的提议召集大会。提议必须在大会会期3个月前作出。会议日程由指导委员会安排,必须随会议通知发给会员。

  第十八条 特别大会

  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于1个月后在联盟总部召集特别大会:

  1. 根据会中法定代表的书面要求,并按第十四条款规定获得联盟绝对多数票的支持。

  2. 根据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当指导委中会成员1/3以上缺席时,需要选举新的指导委员会。

  3. 指导委员会或者事务局遇紧急情况或者意外需要而做出决定。

  特别大会的各项表决必须获得联盟投票的绝对多数为有效。

网址:http://www.zhanlanku.com/news/show-5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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