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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立法为当务之急还是须审慎而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19 07:23:57  来源:http://www.zhanlanku.com   浏览次数:134
  我国现在是世界上每年举办会展最多的国家。有资料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举办各类展会4000余个,其中带“国际”和“中国”字头的展会近2000个。我国会展经济的发展速度已超过欧美,名列世界之最。
  
  面对这一现状,出现了会展立法之争,一方认为会展立法为当务之急,另一方认为会展立法须审慎而行。
  
  观点一:会展立法为当务之急
  
  不少人大声疾呼:国家应尽快立法,否则,这些“畸形”会展的蔓延将会殃及整个行业经济的正常发展!某个展会因无人光顾导致参展商聚众到当地政府机关讨要说法和强烈要求组展商赔偿其经济损失。一些消费者协会也时常收到参观者在展会上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和参展商盗用其他品牌商品名义非法牟利的投诉等。
  
  国家经济全面走向市场化后,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利益相互间展开无序竞争。去年3月,在北方某城市举办了三个“汽修展”,无独有偶,4月份南方不足百公里的两个城市同期举办了两个“鞋展”……还有一些不法商人把眼光投向会展市场,在展会这面旗帜下大张旗鼓地卖起假冒质低的商品。更有骗展之徒卷走参展商的巨款逃之夭夭。这些与正常会展不合拍的音符扰乱了整个会展业的乐章,使业界不得不呼吁国家立法保护会展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我国自90年代会展经济发展以来,始终没有“领头羊”,更谈不上立法治乱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届人大平均立法100个以上,而今如此庞大且影响力甚广的会展业则仍在望“法”兴叹。
  
  现在的问题是,违规操作的行为不仅仅是那些办展、组展的民营企业,有的正是那些挂着“主办”或“承办”牌子的地方政府。这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的经济利益办了一些事倍功半、劳民伤财的会展,或者说是办了既无社会效益,也无经济效益的事情。一些不法办展商也利用“政府”的牌子做掩护,干着损害会展参与人的利益的事情。这种挂着政府招牌的展会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因为不法商人正是看中人们对政府主办或承办的会展的信任,把违背政府办会办展的初衷的行为隐秘地带到会展之中,从而达到扰乱市场秩序,从中渔利的目的。如某地方政府举办的展会上,一些滞销商品、伪劣商品、假冒品牌商品充斥展台,三天的展会,只办了半天就不见观众身影。尤其是一些以县市级政府名义举办服装服饰类、日用品类、玩具类、鞋类、家电类和建材家装类等与消费者有直接购买需求的展会,违规现象十分普遍,且相当严重。
  
  如今会展已成为我国新型的贸易方式,尤其是商业类展会、科技类展会和艺术类展会,这些展会已将会展作为其集中展示,批量促销,买家集中,薄利多销的营销手段,其受到不法分子的伤害比较大,案发率、投诉率亦越高。正如去年国家把交通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强化管理一样,会展也应尽快立法予以强制性保护。立法有利于保护参展、办展、参观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有利于依法打击各种利用会展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也有利于以国家的权威性统一规范和管理会展秩序。会展立法势在必行。
  
  观点二:会展立法须审慎而行
  
  我国目前由于各类会展发展势头迅猛,各地相继出台了规范会展行业行为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但由于这些制度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不仅以偏概全,而且没有从国家利益的全局出发,条款很少触及其要害部分,通常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往往是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为“治乱”而“致乱”。
  
  我国会展经济比较欧美国家相对起步较晚,市场经济也处在逐渐成熟阶段。因此,在照搬其他国家的制度来管理我国的会展过程中,又缺乏对国情实际的考量。譬如,有的城市把展馆建设在市中心以利聚集人气,但因交通堵塞而使很多人放弃参观,致使展会更加冷清。又如,一些地方政府挂名主办的展会亦缺乏展前市场调研,没有考虑当前的市场需求,其结果也是事与愿违。现在不少业内人士不断呼吁国家出台会展法来统一规范会展的运营,并希望能成立统一管理的行业组织来统调对会展强制性管理。一专业人士认为,目前阶段我国尚不具备会展立法的环境和条件。
  
  一、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差异大。
  
  会展立法应在整个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抓住共性的问题制定相关条款,但也要根据地域的不同和市场的差异,以及我国会展行业发展的特点,制定出相关的带有普遍性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而目前我国各地会展法规政出多门,章法不一,甚至有相互抵触的内容,这些都要在立法时必须加以考虑和调整。在制定国家法律条款征求意见时,不能只照顾地方局部利益,条款中尽量减少或避免“除××外”的特权条款。只要符合国家利益,即使其可能会影响到地方的局部利益,我们也要坚持维护国家利益。总而言之,就是要按照国家整体利益,即大经济、大市场、大环境来建立一整套强化管理的大秩序。可先制定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加以磨合和调整,为最终立法奠定基础。
  
  二、立法要保护会展企业依法经营,又要遏制搞乱市场非法行为。
  
  我国会展业整体发展局势基本趋于平稳。但也有不计成本、盲目上马和无序竞争的行为导致一些混乱。如滥建展馆、重复办展、展中侵权及损害客户等现象确实令人深恶痛绝。然而,我们还要根据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培育时期,相关法制尚待健全的特点来考虑会展立法的深度。如果立法的“度”过严,将会遏制会展事业的发展;如果立法的“度”过宽,则达不到治乱的目的。
  
  该人士认为,现在不是忙于立法的时期,而是在会展业发展的过程中摸准其致乱的脉搏,找出致“乱”的根本原因,为立法提供准确的治乱依据。其实,现在也不必怕乱,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市场发展的经济规律。凡是不顾市场发展规律盲目办展、组展、参展及乱建展馆的,势必被市场所淘汰,经过无数次的去粗取精,大浪淘沙,最后立于不败之地的,正是那些符合市场规律的真正有实力和经验的企业。当前这种“乱”,实际上是乱了那些不守章法,违背经济规律办事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大多有花无果或无花无果。我国的改革开放刚开始也没有成熟的模式和经验,而是通过长期的实践找出其规律而逐步走上正轨的。会展经济也需要有一个摸索时期和磨合阶段,这个摸索和磨合是必不可少的。
  
  三、洋为中用须结合国情。
  
  前一阶段,一些会展专家和法律专家在会展论坛上大量列举欧美办展经验来谈我国的会展立法。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经验的方法确实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但全盘照搬并不是成功的捷径。大多国外的会展并不注重“人气”。因为从人口和市场来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与中国相比。国外比较注重的是专业观众,因此举办专业展会是大多数国家的特点。而我国举办的著名展会,如广交会是一个综合展会,其既注重专业观众,也接纳大批普通观众。因为众多的普通观众成为买家的销量并非比专业观众订单的购买量少。另外,国际上的展会通常只是洽谈与成交,而我国的展会大多数具有展销性质,观众在展会上即可洽谈和成交,也可现场采购少量商品或单个商品。从支付方式上,国外通常采取银行支付或网上支付,而我国通常采取的只是前者。“洋为中用”主要是学习国外将展会与市场实际需求挂钩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立法时完全沿用国外的法律来规范我国的会展行为,很可能会出现法律与实际脱节,甚至抵触的现象。
  
  该人士认为根据我国实际当前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建议当务之急是国家先成立一个有权威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或挂靠在国务院的部委代管。由该行业组织对当前会展营销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如骗展行为)予以打击和规范。该行业组织不带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可从全局的角度来协调会展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漏洞和无序竞争问题;该协会还应行使为会展企业服务的职能,为办展企业考查市场可行性,合理引进国外先进经验、成功经验,对不具备市场条件的或搞乱市场的会展加以限制或取缔。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会展最终立法提供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依据。网址:http://www.zhanlanku.com/news/show-4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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