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展会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展会,每届资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同一展览资助不超过五届。
《办法》规定,展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享受资助或奖励:列入市年度展会计划;符合会展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有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符合国际性、国家级和区域性展会标准。 享受展览资助,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按照市场化运作,连续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第一届规模不小于300个标准展位,第二届规模不小于400个标准展位,从第三届起规模不小于500个标准展位;申请资助的展览项目自筹资金占资金总额的60%以上;展览天数应达3天以上。
同一个展会项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资助或者奖励;展会举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500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展位资助3000元参展费用。(记者 陈则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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