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当地社保政策的了解,顺德企业用人单位用人要求,顺德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能否辞退?
公司内部为了对员工实施规范化管理,往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公司内部经过公示且已经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是否适用呢?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5年7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是保洁员,公司安排王某执行综合工时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后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月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王某入职后,某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安全管理制度》、《某公司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某公司业务考核标准》,其中实施细则中工作纪律部分规定“每年旷工累计超过15天(含),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王某签订了培训确认书,表明自己已知悉并同意遵守上述规定。
2016年8月6日,王某在家中休息时将受伤,未去单位上班,直至2016年9月7日。
2016年9月1日,公司给王某下达通知书,告知王某自2016年8月6日起至8月31日,除公休日外,共旷工18天,其没有上交任何病假tiao和事假dan,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中工作纪律部分“每年旷工累计超过15天(含),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的规定,要求其于2016年9月6日前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2016年9月7日,公司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7日起将王某予以辞退。
2017年8月30日,王某将某公司申请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张其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间因生病未到单位上班,而不是无故旷工,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王某入职后,某公司已经对其培训过实施细则,王某知悉并同意遵守,该细则在工作纪律部分已对劳动者旷工超过15天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王某在2016年8月旷工累计已超过15天,按照该细则规定,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王某作为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即便确因生病不能去上班,也应向单位履行相应请假手续。故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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